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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南宁市创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5010055****076B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桂0107民初8114号
    案号 (2020)桂0107执52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1-16
    发布日期 2020-03-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宁市创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才智共同向原告黄万山偿还借款本金352400元; 二、被告南宁市创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才智共同向原告黄万山支付2017年1月9日至2018年8月7日期间尚欠利息38576元,并自2018年8月8日起至被告南宁市创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才智付清借款之日止,以3524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 三、驳回原告黄万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26元,由被告南宁市创格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雷才智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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