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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0179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303民初1011号
    案号 (2020)黔0303执恢25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2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胡永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光钊借款本金2,435,540.00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按月息2%,从2016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仁怀市杰能瓦斯发电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李光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80.00元,由被告胡永良、仁怀市杰能瓦斯发电开发有限公司、贵州金永泰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连带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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