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321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04执243号 |
案号 | (2020)皖0504执恢23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2-2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与被告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分别为:流借字2014年富支037号、038号、039号、040号)。 二、被告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借款本金9950000元,利息548875.28元,合计10498875.28元(计算至2015年8月26日止),并偿还自2015年8月27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合同约定的利息。 三、被告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为实现债权的律师代理费用169400元。 四、被告周宗权、姜艺林对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五、若被告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偿还所欠债务,则拍卖、变卖周宗权质押4000000元股权,对所得款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有权优先受偿上述债务;或拍卖、变卖周喆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金汇城市花园7栋203室房产一套,拍卖、变卖姜继红、吕丽莉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景家园13栋604室房产一套,拍卖、变卖西乌珠穆沁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用于抵押的位于西乌珠穆沁旗白音华镇东方物流园22幢115号至128号房产共十四套,对所得款项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富园支行有权优先受偿上述债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5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周宗权、姜继红、吕丽莉、周喆、西乌珠穆沁旗吉祥置业有限公司、姜艺林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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