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宗权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32115-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53号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2016)皖0503执27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2-16 |
发布日期 | 2016-08-24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周宗权、姜艺林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偿还截至2015年8月26日的借款本金100万元,利息55163.62元,合计1055163.62元。并按双方签订的《个人循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15年8月27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周宗权、姜艺林于2016年1月15日前向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40000元。 三、如被告周宗权、姜艺林未在上述付款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有权就被告马鞍山市昕欣物资机电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碧水湾小区47栋103室房屋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本案受理费732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28元,由被告周宗权、姜艺林共同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先行垫付,被告周宗权、姜艺林随上述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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