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塔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10068****08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04民初4396号 |
案号 | (2020)冀0104执458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8-26 |
发布日期 | 2020-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塔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金灵、孙秀芳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4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以本金2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9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以本金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 二、被告河北塔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齐金灵、孙秀芳利息416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896元,减半收取5948元,由被告河北塔坛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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