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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童华阳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31****88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8执329号
    案号 (2021)豫0108执恢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8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被申请人穆伟支付申请人垫付租金68496.64元,剩余为垫付款项1036707.22元及违约金20548.99元,诉讼费7467元,共计1133219.85元。2、被申请人张敬国、山西童华阳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申请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本案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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