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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西童华阳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4010031****882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豫0108民初1666号
    案号 (2021)豫0108执1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30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强制被申请人李光亮支付申请人垫付的租金42738.84元,剩余未垫付款项555195.06元,违约金8547.76元,诉讼费4932元,共计611413.66元。2.被告张敬国、山西童华阳光校车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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