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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嘉税二稽罚[2019]143
    违法行为类型 海宁市中梁御置业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你单位2017年1月161号凭证记载:“销售费用—营销推广费”科目中列支浙江温州银泰百货有限公司、温州时代广场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昆山润华商业有限公司瑞安分公司购物卡费(普通发票入账)合计金额747289.00元,经核为营销活动过程中赠送客户的支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1年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的规定,经计算少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49457.80元。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行为。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决定处以少扣税款149457.8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4728.9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2-31
    决定机关 嘉兴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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