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文安县贺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陈亮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98221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廊广民初字第3030号 |
案号 | (2017)冀1003执8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1 |
发布日期 | 2018-07-17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文安县贺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行截止到2016年5月19日止的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利息377523.66元,罚息82922.37元(自2016年5月20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5万元。 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行对被告文安县贺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有房权证文字第24538号、房权证文字第24539号的房屋以及证号为文国用(2005)字第00206号、文国用(2005)字第00207号的土地使用权在最高本金余额人民币500万元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陈亮、任合青对上述被告文安县贺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所负的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文安县贺勃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陈亮、任合青共同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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