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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唐山海港开发区水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29477****838K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冀0225民初3153号
    案号 (2020)冀02执1158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08-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山海港水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450万元,并以此为基数自2011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被告唐山海港水务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2 8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77 167元,鉴定费30 000元,共计149 967元,由被告唐山海港水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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