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452581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云28民初5号 |
案号 | (2021)云28执恢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26 |
发布日期 | 2021-05-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云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止2016年11月21日的利息、罚息共计1855684.02元,2016年11月22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二、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15025元;三、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双版纳分行对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王越红、张正勇、保永舒、吕崇礼、郝敬伟、茅静抵押担保的位于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商业步行街怡和商业大厦1层S11、S12、S13、S15、S16、S17、S23号商铺拍卖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确定的债务范围内现有优先受偿权;四、张正勇、保永舒、郝敬伟、茅静、沈英、王越红在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云南锦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沈英、王越红、张正勇、保永舒、吕崇礼、郝敬伟、茅静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张正勇、保永舒、郝敬伟、茅静、沈英、王越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昆明正波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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