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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4MA****PE8Q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沪0117民初1386号
    案号 (2021)沪0117执36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6-04
    发布日期 2021-06-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胡传根与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传根自2020年6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320,000元(已抵扣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的押金30,000元);   三、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传根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1年2月6日止的房屋占用使用费60,000元;   四、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传根违约金30,000元   五、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传根滞纳金(以3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计算);   六、上海久仁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三、四、五项判决中被告上海久煦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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