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21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22日20时06分许,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民警对杭州市钱塘新区下沙街道元成路182号(浙江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例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正在岗从事保安员工作的孟某某未依法取得保安员证。孟某某于2021年5月14日被浙江佳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聘用并劳务派遣到浙江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从事保安员工作,该浙江佳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明知孟某某未取得保安员证仍聘用孟某某从事保安员工作,浙江佳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经查,浙江佳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因违反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被公安局处行政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因其再次违反的属于情节严重。以上证据有杨子超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检查笔录、书证、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公安机关将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我局拟对你单位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7-23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下沙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蔺胜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