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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杭公(钱塘)行罚决字[2021]009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23日,浙江佳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明知张某某尚未取得保安员证的情况下,派遣张某某到杭州市萧山区河庄街道中电建五局工地从事保安员的工作,直至2021年3月30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浙江佳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已构成违反规定招用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担任保安员。另查江佳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因未按规定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被钱塘新区公安分局处以警告的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佳威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4-08
    决定机关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河庄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蔺胜浪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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