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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红稽处〔2019〕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当事人未核对广告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1-20
    决定机关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