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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抚)市监(广)罚决〔2017〕2号
    违法行为类型 广告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在相应范围消除影响;3.处以罚款人民币263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4-17
    决定机关 抚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宾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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