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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德阳)应急罚〔2020〕2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59号令)第三十条第三项
    行政处罚内容 以上事实违反了《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59号令)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七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59号令)第三十条第(三)项、《四川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力裁量标准》的处罚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1.第一项事实给予人民币25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罚款;2.第二项事实给予人民币5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罚款;3.第三项事实给予人民币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罚款;4.以上三项合并执行共计人民币40000元(大写:人民币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16
    决定机关 德阳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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