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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开)行罚决字[2021]04488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0月11日下午,经济开发区民警根据流动人口专管员反映对在经济开发区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流动人口居住检查,发现经济开发区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2021年06月27日将付某某招为员工,直到2021年10月11日检查时仍未报送或者告知付某某的相关信息申报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的行为是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民警进行现场检查,询问并录像拍照。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领阳工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12
    决定机关 浙江省永康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王菲菲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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