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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横工商处字〔2016〕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登记管理
    行政处罚内容 《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事实取得商事登记的,由商事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下罚款:……(四)公司有上述行为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撤销商事登记。”
    处罚决定日期 2016-08-29
    决定机关 珠海市横琴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彭幼清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