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40006****77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804民初6148号 |
案号 | (2020)苏0804执恢57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0-26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被告之间关于在淮安市淮阴区益春灵制药厂的龙门架租赁合同关系;二、解除原、被告之间于2017年7月8日签订的《塔式起重机租赁合同》;三、被告中龙腾辉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步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等49767元(暂计算至2017年10月31日,以后龙门架(SE160/160)按每天50元,QTZ40C型塔机按每月5500元,QTZ63型塔机按每月9500元计算租金至实际拆除之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9600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三、驳回原告淮安步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案件受理费1182元,减半收取591元,原告负担69元,由被告负担52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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