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聊银监罚决字〔2016〕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对抵押物产权证明的法律效力进行严格调查、审查,未严格监控贷款资金用途,部分贷款缴存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三十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30
    决定机关 中国银监会聊城监管分局
    法定代表人 安信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