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长房处罚【2020】0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
行政处罚内容 | 警告、3万元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4-16 |
决定机关 |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刘艳兵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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