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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澳然矿泉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3106****30X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31民初843号
    案号 (2020)冀0531执1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2
    发布日期 2020-05-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澳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0,000,000元及利息、罚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至还清时止,给付时扣除已付1,512,000.02元); 二、被告河北澳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齐双安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河北广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对河北澳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房地产依法进行折价、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河北澳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被告河北澳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齐双安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河北澳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书规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减半收取计70,900元由被告河北澳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河北澳安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河北澳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齐双安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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