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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斯坦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姜儒鸿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913364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泰开民初字第00180号
    案号 (2015)泰开执字第004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9-15
    发布日期 2015-12-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斯坦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腾空所承租的座落于泰州医药高新区药城大道一号R04的房屋并交还原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 二、被告江苏斯坦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金613800元及违约金(以204600元为本金,自2012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清偿该204600元时止之利息;以204600元为本金,自2013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清偿该204600元时止之利息;以204600元为本金,自2014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清偿该204600元时止之利息)。 三、被告江苏斯坦福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按204600元/年之标准,自2015年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完全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腾退房屋义务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泰州华信药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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