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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粟多兴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00617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会民二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湘1225执16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2
    发布日期 2016-09-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汪刚玲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3年6月30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完毕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800元,由被告会同县八七青年林场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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