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82MA****8E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82民初12678号 |
案号 | (2022)苏0582执53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2-01-11 |
发布日期 | 2022-03-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兴宇挖掘工程服务部起诉要求被告江苏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土方服务款54620元及利息,经双方协商一致,原告同意被告于202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土方服务款50000元,余款原告自愿放弃。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3元由原告张家港市锦丰镇兴宇挖掘工程服务部负担。三、如被告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被告应承担相应的利息,同时原告有权按所欠土方服务款总额54620元及利息(自2019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LPR计算利息)加上诉讼费583元扣除本协议签订后已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执行。四、协议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之间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葛。五、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时起生效。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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