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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0582MA****8E8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582民初3320号
    案号 (2020)苏0582执3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7
    发布日期 2021-06-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汇通建材有限公司货款430188.2元及偿付逾期付款损失(自2020年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之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4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施兴华应对被告江苏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11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6931元,由被告江苏景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兴华负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逾期不交,本院将移交执行部门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上诉人最迟应在上述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逾期未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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