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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萍方婧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广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T55B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02民初1991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32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20
    发布日期 2018-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常州萍方婧商贸有限公司与常州润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1日签订的《商品联营合同》。 二、常州萍方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润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000元、进场费10000元、海报费500元,合计1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常州萍方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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