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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常州萍方婧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广兵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MA1T55B7-3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0402民初2175号
    案号 (2018)苏0402执283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6
    发布日期 2018-08-0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胡彦龙与常州萍方婧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联营合同。 二、常州市萍方婧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彦龙支付保证金及进场费共计50000元。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常州萍方婧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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