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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12669****15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1126民初477号
    案号 (2017)皖1126执97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24
    发布日期 2018-07-2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金其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贷款本金335001.63元及利息4709.93元,合计339711.56元,并按年利率8.515%支付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贷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确认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阳县支行对被告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账户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96元,减半收取3198元,由被告金其妹、凤阳县信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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