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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商建 罚决字〔 2021 〕第 02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建罚决字〔2021〕第021号当事人:商丘神火明锦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2671512W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志臣住所(地址):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西段沱滨小区一栋4单元301号本机关于2021年7月20日对商丘神火明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神火明锦天下二期”#17#18项目工程违法发包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商丘神火明锦置业有限公司在商丘市华商大道南侧,银河路东侧,华升路北侧。建设的“神火明锦天下二期”#17#18项目工程。违法发包肢解工程属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已构成违法。违法行为有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资质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实。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为 严重。根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罚款肆拾玖万叁仟陆佰柒拾柒元整(493677.0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商丘市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印章2021年10月29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0-29
    决定机关 商丘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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