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108273****20X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冀1028民初528号 |
案号 | (2018)冀1028执22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被告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00000元,并支付借期内的利息114622.34元,同时以18000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5年1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借款利息,按月利率8.306667‰上浮50%的标准计算。 被告廊坊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323139元。 若被告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上述内容履行义务,原告河北大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拍卖、变卖被告康书敏、王长青抵押的位于三河市燕郊京哈公路南侧京榆大街1402号(三国用2012第20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和位于三河市燕郊开发区京哈路南侧小胡庄村内1#综合楼(三河市房权证燕字第065580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未获得清偿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77600元,由被告三河市燕中彩钢轻体房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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