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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邢台新合作供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3050034****5899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502民初1424号
    案号 (2020)冀0502执10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28
    发布日期 2020-12-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判决书生效后时十日内,被告邢台市新合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郑宗艳借款本金669628元,利息13737元及以668628元为基数,年利率为12%,自2018年4月10日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石建清、张保印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郑宗艳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378元,诉讼保全费4309元,合计15687元,由被告邢台市新合作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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