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3282909-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粤1202民初2089号 |
案号 | (2018)粤1202执3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2-05 |
发布日期 | 2019-04-23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王如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卓萍偿还借款11271269.1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1271269.1元为基准,支付2013年11月尚欠的利息163828.42元和从2013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二、原告何卓萍对被告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和平路63号首层第十四卡、十五卡、十六卡、十七卡,二层第二卡、三卡、四卡、五卡、六卡、七卡、八卡、九卡、十六卡、十七卡、十八卡、十九卡、二十卡、二十一卡、二十二卡、二十三卡、二十四卡的商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项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如执行上述商铺不足以清偿本判决第一项的款项时,被告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的抵押物不足以清偿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王如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卓萍偿还借款1833764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1833764元为基准,支付2013年9月尚欠的利息10051.68元和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五、原告何卓萍对被告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肇庆市和平路63号首层第24、30卡及二层第32卡商铺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四项未清偿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王如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卓萍偿还借款516746.75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516746.75元为基准,支付2013年9月尚欠的利息584.6元和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七、被告王如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何卓萍偿还借款915287.56元及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915287.56元为基准,支付2013年9月尚欠的利息12987.2元和从2013年10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至还清借款之日止); 八、被告王如洪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何卓萍律师费80000元; 九、驳回原告何卓萍其他的诉讼请求。 十、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74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何卓萍负担30552.37元,被告王如洪、肇庆市端州鸿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79521.6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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