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济南亚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杜小平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97025576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甘民初字第09122号 |
| 案号 | (2016)辽0211执1449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 发布日期 | 2018-10-25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辽宁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济南亚大自动化设备厂、被告济南亚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大连金双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购买设备款300,000元、给付货款18,000元。 二、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济南亚大自动化设备厂给付原告大连金双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违约金95,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大连金双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160元,减半收取5,080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5,130元(原告大连金双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原告大连金双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1,329元,被告济南亚大自动化设备厂、被告济南亚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801元,其余5,080元退回原告大连金双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亚大自动化设备厂、被告济南亚大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给原告大连金双隆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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