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城法六〔2021〕0700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773X地址: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2021年8月6日8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濬川、陈伟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六合区龙池街道茉湖路茉湖书苑工地生活区设置的收集容器出现污损,数量为1个,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向你单位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1〕118810号),责令你单位于当日10时35分前将污损的收集容器及时维修清洗。当日10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你单位并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行为。我局于2021年8月6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1年8月6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1年8月6日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3.2021年8月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设置并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1年8月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南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生活垃圾交由无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未履行分类投放责任人其他义务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鉴于你的上述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轻微,自由裁量适用从轻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单位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请你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8-06 |
决定机关 | 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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