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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城法六〔2020〕27004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703623773X地址:溧阳市天目湖镇溪缘东路2号2020年9月24日10时45分,我局执法人员王濬川、丁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六合区雄州街道桥西路荣盛华府三期工地南门前的道路上存在保洁地面有积水,涉嫌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经查明,该处工地的施工方是龙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该处路面积水是由于工地施工所致。你单位于2019年11月22日与雄州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门前三包”责任书。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你单位管理工地南门前的道路上积水面积约为10平方米,属于你单位管理工地红线范围内的保洁地面,不符合市容管理规定。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告知你单位要自觉履行门前三包责任区的管理规定,当场开具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城法六〔2020〕029360号),责令你单位于当日14时30分前将保洁地面的积水清理干净。当日14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经后续查明,你单位的行为属于市容环卫责任人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行为。我局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2020年9月2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2020年9月24日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3.2020年9月25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4.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书复印件、施工项目红线图复印件各1份。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我局于2020年9月26日以直接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当场以书面的形式承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自由裁量适用从重处罚,本机关现责令你自行纠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请你单位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带本处罚决定书到交通银行(账号:320006617018010072263)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六合区人民政府或者南京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依法将该处罚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进行归集。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26
    决定机关 南京市六合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