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林烟清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2177****578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闽05民初406号 |
案号 | (2018)闽0582执114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暂无 |
立案日期 | 2018-12-13 |
发布日期 | 2019-06-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福建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偿还编号HT210021151200031、HT210021160100024、HT210021160100054、HT******300002《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81965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7日为427654.99元,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的实际付款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二、被告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商投资区支行偿还编号HT******100031、HT******200047《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150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7年3月27日为136425.57元,自2017年3月2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的实际付款日止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 三、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强源(福建)鞋业有限公司、林全元、林振东对被告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丁玉燕对被告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的清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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