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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烟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291957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104民初42028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675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7
    发布日期 2018-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广州唯品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408667.68元及借款利息(利息以408667.68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1日起按年利率9.72%的标准计至债务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751元,由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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