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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烟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177****57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5)穗越法知民初字第893号
    案号 (2018)粤0104执65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3-02
    发布日期 2018-08-2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一口价授权费人民币737000元、网络及电子商务渠道授权费人民币37420元、税金人民币46465.2元给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二、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支付迟延付款滞纳金(其中从2014年12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28090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5%的标准计算;从2015年6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500320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5%的标准计算;从2016年1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人民币39665.2元为基数,按照每月1.5%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广州艺洲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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