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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烟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177****57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闽0582民初7157号
    案号 (2018)闽0582执1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2-01
    发布日期 2018-07-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鸿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违约金自2014年9月4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 二、被告林鸿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自2015年1月4日起、违约金自2014年10月3日起,均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还清本息之日止); 三、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林振东、王金莲、施性利对被告林鸿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林鸿伟追偿; 四、驳回原告晋江市鑫盛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6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30433.5元,由被告林鸿伟、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林振东、王金莲、施性利共同负担。生效裁定确定的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林鸿伟、福建麦森儿童用品科技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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