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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林烟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52177****578A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闽0582民初1870号
    案号 (2017)闽0582执10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27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晋江斯兰道和产业互助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代偿款8887336.75元,并支付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泉州锦轩鞋服有限公司、林振东、林惠玉、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泉州锦轩鞋服有限公司、林振东、林惠玉、泉州强源威尔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东正(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78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8923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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