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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万盛恒创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MA****276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1971民初32921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1)粤1971执15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7
    发布日期 2021-06-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841209651841】。一、被告深圳市进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90527730.2元及利息3281863.28元、罚息、复利(截止2019年11月1日,复利55940.79元,后续罚息对逾期本金按年利率16.9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对未付利息计收,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深圳市进兆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8000元; 三、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深圳市德汇恒通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南山大道与桂庙路交叉西南角新绿岛大厦的16A02、16A03、16A04、16A05、16A06、16B03、16B04、16B05、16B06、17A、17B、19A的12处房产[房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44699号、第0044700号、第0044526号、第0044519号、第0044694号、第0044713号、第0045034号、第0044527号、第0072967号、第0045032号、第0244558号、第0240967号、第0244570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深圳市万盛恒创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雅馨居六层、七层的2处房产[房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19885号、第0019891号]享有抵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对被告深圳市进兆贸易有限公司持有的被告万盛恒创贸易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享有质押权,并对其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肖晶、张嘉轩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11877.6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东莞信托有限公司负担560.77元,各被告负担516316.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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