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铁烈芳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0736681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渝0118民初4474号 |
案号 | (2018)渝0118执22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1-09 |
发布日期 | 2018-02-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预拌商品砼供应合同》、2016年10月20日签订的《补充协议》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由被告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商品砼货款2008580元及利息(截至2016年10月20日利息共计226559.26元,2016年10月20日之后的利息,其中200万元货款的利息应以200万元为本金,并自2016年10月2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其中8580元货款的利息应以8580元为本金,并自2017年6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由被告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法律服务费55000元; 四、驳回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20元,由被告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负担(此费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重庆宣怡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一并支付原告重庆恩基建材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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