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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1679****7101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津0116民初3132号
    案号 (2021)津0116执恢21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6
    发布日期 2021-12-0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的贷款本息共计4496976元,并向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合计按照年利率24%计算:以代偿金额4496976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5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二、如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的机械设备(抵押登记证编号为:津滨动抵登字(2015)第0283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如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王树彬提供的其名下坐落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港明里13-2-501的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行使范围以100万元为限,超过部分归被告王树彬所有);四、如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郑毅平提供质押的山西丰瑞环宇科技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140100201500000184)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五、如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市华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权登记编号分别为:120116001602)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六、被告郑毅平、王树彬对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郑毅平、王树彬在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七、驳回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受理费45942元、公告费980元,由被告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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