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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郑毅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9499771-0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03执2193号
    案号 (2016)津0103执23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6-16
    发布日期 2016-10-0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价款2237629.72元; 二、被告天津市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15日始至本判决指定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以2237629.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付); 三、驳回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21元,由原告天津市工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由被告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9641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利华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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