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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赣市卫公罚(2019)第5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行政处罚内容 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25
    决定机关 赣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陈哲东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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