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2206****052T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皖0522民初347号 |
案号 | (2021)皖0522执149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含山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贷款本金364816.86元及利息10677.55元(利息计算截至2021年1月20日共10677.55元,后期利息按年利率7.35%计算,并计收复利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二、被告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李兵追偿;三、被告李兵、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2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的其它8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932元,减半收取3466元,保全费2420元,由被告李兵、含山县新城意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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