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钟鸿城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18160823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东一法碣民一初字第128号 |
| 案号 | (2015)东一法碣执字第0018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5-02-27 |
| 发布日期 | 2015-10-30 |
| 已履行 | - |
| 未履行 | - |
| 省份 | 广东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之间的实际租赁合同关系已解除。 二、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拖欠租金5928295元及逾期利息(以59282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4年2月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支付租金日止)。 三、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两幢厂房、两幢宿舍和建余用地租赁合同》所涉的租赁物。 四、驳回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东莞石碣水南信发宝制品厂、中国高迪(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原告东莞市宇鸿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68684元,由原告负担18578元,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负担50106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东莞高迪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立案时已已预交诉讼费68684元和保全费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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