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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汝南县豫星商务酒店
    法定代表人 李月丽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462680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1702民初6662号
    案号 (2017)豫1702执240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09-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李月丽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文借款247500元及利息(自2016年5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张永、李辉、汝南县豫星商务酒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3045元。由被告李月丽、张永、李辉、汝南县豫星商务酒店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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